中國對數位金融發出了迄今為止最明確的信號之一,正式將真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歸類為非法金融活動。
七大金融業協會聯合發布的通知將 RWA 代幣化與穩定幣、加密貨幣和加密挖礦歸入同一禁止類別。
此舉消除了代幣化資產是否可能在未來監管試點下發展的所有剩餘模糊性。
相反,監管機構劃定了一條硬性界線,其範圍超越專案發行者,延伸至整個 Web3 服務鏈,包括與香港相關的營運以及擁有大陸員工的離岸架構。
該聲明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資產管理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各協會表示,RWA 活動在現行中國法律下沒有法律依據。
代幣化被定義為透過發行代幣或類代幣權利和債務工具進行融資和交易,監管機構稱這種結構引入了與虛構資產、營運失敗和投機交易相關的多層風險。
重要的是,當局強調沒有任何中國監管機構批准任何形式的真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消除了專案處於試驗階段或等待註冊的說法。
法律觀察人士將此公告描述為跨產業協調的罕見範例,通常僅在監管機構旨在遏制系統性金融風險時才會採取。
通知將 RWA 活動直接對應到違反中國刑法和證券法的行為。
在籌集資金的同時向公眾發行代幣可被視為非法集資。
未經批准便利代幣交易或分配可能構成未經授權的公開證券發售。
涉及槓桿或博弈機制的交易模式可能屬於非法期貨業務營運。
監管機構也拒絕了代幣結構可以保證底層資產所有權或清算的前提。
即使團隊聲稱透明或真實抵押品,當局仍認為風險溢出效應仍無法控制。
警告明確針對試圖透過海外合規敘述、資產錨定主張或技術服務出口來規避大陸規定的專案。
中國證券監管機構正敦促國內券商停止參與香港的 RWA 代幣化活動,將政策觸角延伸至大陸以外。
該指令的一個關鍵特徵是適用於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標準。
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正在支援虛擬貨幣或 RWA 相關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可被追究責任。
這種客觀標準削弱了依賴離岸註冊同時在中國維持團隊和營運的常見 Web3 模式。
責任不僅限於專案創辦人。
技術外包商、行銷機構、網紅、支付介面提供者和營運人員,如果支援針對中國用戶的 RWA 專案,都面臨法律風險。
通知指出,即使在中國僱用一名營運人員,也可能使離岸專案面臨執法風險。
監管機構將此次打擊行動與 RWA 標籤下不斷增加的詐騙活動聯繫起來,包括涉及穩定幣、無價值代幣和挖礦敘述的計劃,這些計劃被用於非法集資和傳銷活動。
此時機也與中國透過上海新設立的跨境支付和區塊鏈服務中心推動數位人民幣國際化的努力相吻合,同時限制私人穩定幣發行以保持國家對貨幣發行的控制。
本文《中國禁止真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將其歸類為非法金融》首次出現在 CoinJournal。


